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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法院:“五常大米”遭冒用 法院调解护商标

2026-08-07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原告系“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某粮油批发部在其店铺销售的大米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五常”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材料,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先行调解,将原告的商标注册证、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等证据逐一展示,清晰呈现侵权事实。面对被告“不知道不能用”的困惑,法官耐心释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标示商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非产地内的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同时提醒经营者,进货时要严格审查商品来源和授权情况,保留进货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销售商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听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当场支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