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5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是我区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共同构成我区粮食安全保障法规体系,成为全国粮食领域首个出台“双条例”的省份。
《条例》立足我区当前保障粮食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重点围绕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成熟做法予以固化,并建立长期性制度,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形成了具有宁夏特色和粮食领域特点的法规体系。
《条例》分领域多层次建立了完善的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明确将粮食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政策制度,建立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强粮食应急建设资金保障。
《条例》明确粮食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相关要求,强化承储企业和其他组织义务与责任,完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机制。同时为了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新的要求,明确建立了政策性收储制度,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为提振粮食产业实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粮食产业发展,优化粮食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宁夏大米、杂粮等特色优质粮食的品牌培育和保护。同时,强调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建立全区域粮食安全保障互联互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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