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肃州区某企业冒充使用注册商标和生产经营掺杂食品案
2025年9月,肃州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其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装上擅自标注了未经批准的注册标记。经核实,该商标并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当事人在商标未获注册的情况下使用注册标记,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对其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亚油酸(C18:2)、油酸(C18:1)、棕榈酸(C16:0)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标准要求,且当事人陈述在生产上述菜籽油时掺入了大豆油,符合掺杂情形,被判定为“掺杂”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召回已销售的产品,给予警告;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没收检验不合格批次菜籽油,货值1500元,罚款65000元;对该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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